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条款(2015版)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投保明细表、保险凭证及特别约定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可以由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行投保,也可以由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组织农民投保
保险标的第三条凡符合下列种植条件的玉米、水稻、大豆、葵花籽、花生(以下简称农作物),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1(一)种植地块应位于当地洪水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非行洪区、非泄洪区内;(二)耕作及田间管理符合当地农业技术部门的要求和技术规范标准;(三)播种的品种通过审定(认定),并经农业技术部门在当地推广试验成功的品种;(四)苗齐并生长正常
保险责任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地震;(二)泥石流、山体滑坡;(三)病虫草鼠害
责任免除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2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政府泄洪及其他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二)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或家庭成员、种植人员管理不善或故意行为;(三)种子、肥料、农药等质量问题或违反技术要求应用;(四)他人的故意破坏;(五)收获期间和收获后由于一切原因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第七条单位面积保险金额按全省不同农作物投入的平均生产成本确定
玉米为3000元/公顷;水稻为4000元/公顷;大豆为2500元/公顷;葵花籽为2000元/公顷;花生为2000元/公顷
保险金额=单位面积保险金额×保险面积3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第八条保险期间根据农作物的生长期确定,自苗期开始至开始收获为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若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