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地震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有关规定,现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国地震局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提高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令)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中,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相应级别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规定范围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分一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和二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
英文名称为:Level1SeismicHazardAssessmentEngineerLevel2SeismicHazardAssessmentEngineer第六条人事部、中国地震局共同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