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征求意见对照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16年7月《规程》原条款修改后条款(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煤炭是我国的主要能源和工业原料,是国家所有的非再生资源。合理开采和优化利用煤炭资源,保护受开采影响区域内的主要井巷、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地面生态环境,保护矿井开采不受水体的威胁,使煤炭工业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可持续发展战略模式,是我国煤炭工业的主要技术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煤炭工业技术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包括国有煤矿在内的所有大、小煤炭企业。第1条为了合理开采煤炭资源,保护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主要井巷和地面生态环境,根据《煤炭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铁路法》、《水法》、《物权法》、《环境保护法》、《公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程。第2条本规程包括:煤矿区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或安全岩柱的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开采沉陷对地面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技术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凡煤矿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的上列问题,均应按本规程执行。矿区工农业建设与生产中涉及的压煤与开采影响问题,亦可参照本规程执行。第2条本规程主要内容包括煤矿区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和主要井巷保护煤柱或者安全煤岩柱的留设原则与设计方法,压煤开采原则与方法,开采沉陷对矿区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沉陷区稳定性评价原则与治理途径,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的管理办法等。煤矿矿区总体设计、矿井设计和矿井建设与生产等工作中涉及到上列问题时,均应当按照本规程执行。在矿区内工农业建设与生产中涉及的压煤与开采影响问题时,亦应当参照本规程执行。第3条建(构)筑物、水体和铁路压煤和主要井巷煤柱的合理开采和采动对象的保护与治理,是煤炭行业和企业的计划、设计、生产、技术、地质、测量和基本建设等各部门的共同职责。煤矿各级管理部门和企业,应根据矿区生产、建设发展需要,由总工程师领导上述部门制定有关开采、保护及治理的规划,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第3条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压煤及主要井巷煤柱的合理开采和采动对象的保护与治理,是煤炭行业和企业规划、设计、生产、地质、测量及基本建设等部门的共同职责。煤矿企业各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矿区生产、建设发展需要,由企业技术负责人领导上述部门制定有关开采、保护及治理的规划,并组织实施。第4条建(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原则,受护对象安全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丢弃后带来永不可采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必须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应积极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道(河流)和疏干或改造(地下含水层)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进行开采。否则应当留设保护煤柱或经有资格的技术咨询部门评估和主管部门批准放宽回采率要求,采出部分煤量。第4条建筑物、构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煤炭资源,应当遵循煤炭资源优化利用、受护对象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经济与社会效益等原则,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均应当进行开采;技术条件可能,但尚无成熟经验的可以进行试采;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开采,但采用搬迁、就地重建、就地维修、改道(河流)和疏干或者改造(地下含水层)等特殊措施,在经济上合理时,可以进行开采,否则应当留设保护煤柱。第5条本规程规定建(构)筑物下、铁路下、近水体安全采煤的原则是:在建(构)筑物下采煤时,对于零散建(构)筑物,受开采影响后经过维修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对于大片建筑群,受开采影响后大部分建筑物不维修或小修,少部分建筑物经中修和个别经大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