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2页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离退休以后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适用范围:(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城镇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法定退休年龄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三)参加了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离休、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原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
第四条(权利义务)企业和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应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按月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减免
第2页共12页第1页共1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2页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个体参保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及规定的缴费年限,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五条(管理主体)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养老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其本行政区域内的养老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办基本养老保险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六条(缴费基数和比例)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