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审查标准为严格执行《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皖政办〔2009〕118号),根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安徽省实施办法》(1994年10月26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9号)、《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以下简称《防突规定》)、《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关于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监〔2009〕157号)、《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以下简称《小煤矿指导意见》)、《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皖经煤炭〔2007〕198号)和《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皖政办秘〔2008〕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审查标准》,作为安徽省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全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能力的审查和处理依据
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一、矿井具备瓦斯综合治理能力审查标准(一)安全装备1
必须建立满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抽采系统的能力要有1
5的富余系数,否则,视为抽采能力不足
移动泵只能作为辅助抽采设备,移动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抽采泵
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采泵相匹配,泵站、管路、计量装置等安设必须符合规定;抽采泵站应双回路供电
(《防突规定》第十四条,《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