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新保险法寿险部分条款解读新保险法于2009年2月28日修正,本次修正是保险法第二次修正,变化非常大,10月1日起实施的新《保险法》,在现行《保险法》的基础上新增49条规定,删除20条,修订123条,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条文,涉及保险制度、保险人和投保人利益平衡、保险监管等方方面面
其生效必将引起保险业的一次新的蜕变
下面我们共同来对新法修订的涉及人寿保险的相关条款进行解析,理解并掌握修订的要点
新法第16条解读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解读:此条款保险法修改后变化最大,增加条款最多的一个条款,也是对人寿公司的理赔影响最大的一个条款
其中,增加了三个小款(即保险合同解除30天的除斥期间、不可抗辩条款、弃权及禁止反言规定),修改了两处,也将对理赔工作有重大影响
第一款明确了投保人有限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