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股份安〔2010〕77号关于印发《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并党委(党工委):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公司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股份公司重新修定了《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〇〇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安全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规定》(中铁股份安〔2009〕45号)、《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中铁股份安〔2007〕177号),规范生产安全、工程质量、环境污染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追究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1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股份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等
工程质量事故按照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的等级划分,等级确定依据建设部、铁道部、交通运输部等相关行业规定的标准(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各子、分公司(以下均称单位)
本办法所追究的人员范围为股份公司管理的单位负责人
第二章责任追究的依据和处理方式第四条事故责任认定依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批复的对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结论,或股份公司调查组结论意见,由股份公司安全质量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研究确定
第五条责任追究和处理采用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党纪处分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