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政办〔2008〕87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洪山区化工企业搬迁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各街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区经贸委拟定的《洪山区化工企业搬迁整治工作方案》已报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1—主题词:经济管理企业搬迁方案通知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武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检察院。—2—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1月28日印发共印40份—3—洪山区化工企业搬迁整治工作方案(区经贸委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根据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武汉城市圈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总体部署和市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积极推进三环线以内化工企业搬迁改造”的要求。为了加快我区工业布局的调整以及城市环境的优化,尽快实现我区经济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工业整体的实际情况,现制定加快我区三环线内化工企业搬迁整治工作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紧紧抓住国家批准武汉城市圈建设“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历史性机遇,以科学发展观为依据,认真按照武汉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武汉城市圈产业一体化的要求,按时、保质做好我区化工企业搬迁改造工作。二、整治方法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坚持搬迁和整治同步产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相结合,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对全区化工企业的搬迁整治进行整体规划、分类指导、强力推进、限时达标,力争在市政府规定的2010年底前的时限内完成我区三环线内化工企业的搬迁整治工作。—4—根据我区化工企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具体采取关停、腾退搬迁、改造四个一批的办法进行搬迁整治工作。(一)关停一批。依照国家化工产业政策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坚决取缔无工商登记注册的非法化工企业的同时,对租赁厂房经营,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产品,或者无法稳定达标排放,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符合要求的小化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关停。(二)腾退一批。对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产品无市场前景、无力进行或不愿进行技术改造的企业,通过转产发展都市工业和第三产业。对事实上已停产、靠厂房出租维持生存的国有、集体化工企业,通过改制、破产、土地收购等方式,采取腾退的办法,转产发展都市工业或第三产业。(三)搬迁一批。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市场,但不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企业,必须实施搬迁。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整体搬迁或者保留总部及研发机构、只搬迁生产车间。企业搬迁选址主要用市场的办法进行,凡自愿到武汉周边市县发展的企业,鼓励支持其抓紧外迁到周边县市化工园区发展。对于与武汉化工新城乙烯下游产品开发关联度大,或符合左岭化工都市工业园产业规划的企业,由企业与园区双方洽谈选址,双向选择抓紧实施搬迁重建。(四)改造一批。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过程无“三废”污染,无消防安全、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或通过技术—5—改造,可以达到无“三废”污染标准的精细化工、医药化工企业,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工艺技术改造,实现绿色或无公害化生产。三、搬迁整治相关政策我区化工企业的搬迁整治工作,将依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三环线内化工生产企业搬迁整治工作的意见》(武政〔2008〕5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即:(一)从2008年起,三环线内一律不再批准新的化工生产项目;三环线内现有化工原料生产企业,一律停止审批新的改扩建项目。(二)对三环线内在规定期限内仍未按要求实施搬迁整治的化工企业,由市、区有关职能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厉处罚。(三)三环线内持有国有土地权证、需要搬迁到市三环线外的化工企业,市人民政府在其原址土地的增值收益上予以支持。搬迁企业原址土地由各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收购储备,适宜于改变土地利用性质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报市规划、国土部门调整用地规划,搬迁企业土地调整规划后出让的政府净收益,按国家规定扣除支农资金、廉租房建设资金外,其余部分由各区人民政府统筹用于支持化工企业搬迁。(四)搬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