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供电技术及安全管理煤矿供电必须作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为此2005年1月1日实行的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对煤矿供电作了相应更改和更严格的规定
一、煤矿供电电源规程441条规定:矿井应有两回回路电源线路
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应能担负矿井全部负荷
年产6万吨以下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应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一类负荷的要求
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
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
一回路运行时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用,以保证供电的连续性
规程442条规定: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
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
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绞车、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电装置
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
二、煤矿电能质量1、电能足够:变压器容量足够规程441条最后规定: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
2、电压稳定:各级电压波动不能超过±5%
升高不超过400V(380V)、690V(660V)、1200V(1140V)、6
3KV(6KV)、10
5KV(10KV)、37KV(35KV);最低不超过361V(380V)、630V(660V)、1083V(1140V)、5
7KV(6KV)、9
5KV(10KV)、33
25KV(35KV)
电压超过额定电压,需采用降压措施,例如:串联电抗器或调节变压器的调压分接头的开关
电压过低应采用相应措施使电压符合要求,例如:调节变压器的调压分接头开关、加大供电电缆线路截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