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8页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到省外及境外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作为重要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来培育,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促进旅游形象推广,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依法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湖北特色,弘扬荆楚文化,提供优质服务,顺应游客需求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政府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的从业环境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旅游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督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统筹全省旅游资源的规划、保护、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