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8-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建设监理活动,提高建设监理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监理定义]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质量、建设工期、投资控制和安全生产等进行的管理
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工程移民安置监理
工程移民安置监理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强制监理范围]水利工程建设依法实行监理制度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且符合下列具体条件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设(含新建、扩建、改建、加固、修复)项目(包括配套和附属工程)必须实行建设监理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的防洪、排涝、灌溉、水力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满足上述条件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有环境保护要求的,应当开展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
铁路、交通、矿山、电力等其他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有水土保持要求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开展水土保持监理
第五条[从业原则]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履行委托监理合同
第六条[监理市场]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