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水利部和相关行业有关验收的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直属单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第三条验收工作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标准,以及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调整概算文件及相应工程变更文件,项目建设合同,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等
第四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按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实行归口管理和分工、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部建设与管理司负责归口管理,部有关司局(单位)按照业务内容分工管理,水利部和流域机构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级管理
第五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验收一般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专业(专项)验收,第二阶段为竣工验收
—1—第六条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未经相关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章专业(专项)验收第七条专业(专项)验收是按照有关行业管理规定、技术标准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等进行的验收,无明确验收管理规定、技术标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参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的专业验收按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78号)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设备、资产购置的专业验收按照附件1的办法执行
第十条档案、消防、人防、环保、水保、绿化等专项验收分别按照相关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十一条专业(专项)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将有关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
第三章竣工验收第十二条竣工验收是竣工验收委员会代表投资主体对基础设—2—施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