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4页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发布单位】海南省【发布文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发布日期】2004-08-26【生效日期】2004-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4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8月26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委员会章程;“(二)筹备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的有关原始资料;“(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
”二、第二十条修改为:“物业管理公司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等级管理的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经营
”本决定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2页共14页第1页共1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4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水平,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提供整洁、文明、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