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导则(征求意见稿初稿)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合理配置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保证监理工作质量,维护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的公平权益,优化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社会人力资源的利用,促进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的良性发展,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8号)、《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SL288-2003)》、《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水利工程施工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7-0211)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施工监理机构(简称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配置,供监理投标、评标和工作考核参考,但不作为监理合同结算的依据
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配置标准分为基本标准和参考标准
基本标准是项目应达到的监理人员配置最低要求;参考标准是项目监理人员配置的指导性标准,可根据项目的特点、项目的建筑物组成与建设布局安排、监理机构设置、监理工作与交通条件、项目的地区差异、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义务与项目法人提供条件、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对项目监理工作的要求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条监理人员配置标准以施工监理服务期内各月监理人员的数量分配表示,单位为“人日”,按日历月统计
这里“日”为8小时,月工作天数按21
监理人员配置标准应根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总体布置确定,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总体布置发生实质性调整时,监理人员配置也应做出相应调整;当项目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和施工总体布置未确定时,不进行监理人员配置标准确定
第四条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的配置标准按照工程类别、复杂程度、规模等分类确定,并考虑工程的点状和线状分布特征、施工过程是否需要旁站要求等不同情况
第五条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配置标准按照监理初期阶段、正常施工监理阶段和监理收尾阶段等不同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