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科评审标准(二、三级医院)湖北省卫生厅二〇〇七年三月1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科评审标准编写说明1.制定依据《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科评审标准》(以下简称《专科评审标准》)主要依据卫生部《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文件以及湖北省卫生厅《湖北省临床检验管理办法》(鄂卫发[2003]2号)文件,并参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同时融入了《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的专用要求》(ISO15189:2003)《医学实验室—安全要求》(ISO15190:2003)和《湖北省医院管理评审实施细则》(暂行)标准要求的部分内容编制而成
2.适用范围本标准围绕“组织机构与管理、执业规范与管理、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医疗安全与管理和工作绩效与评估”五方面进行编写,适用于湖北省二、三级综合性医院临床实验室
3.评审办法湖北省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专科评审,遵照《湖北省医院管理评审办法》和有关标准及附件要求执行,省卫生2厅委托省临床检验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被评审单位应根据《专科评审标准》向评审组提供有关资料,并如实汇报,不得弄虚作假,评审组采取听汇报、现场考查考核、座谈及问卷调查综合评分,提出评审反馈意见
4.评分与优秀、合格标准《专科评审标准》总分为1000分,其中,组织机构与管理100分,占10%;执业规范与管理240分,占24%;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550分,占55%;医疗安全与管理60分,占6%;工作绩效与评估50分,占5%
得分上要封顶,即不超过该项最高分值,扣分下要保底,即不倒扣分
临床实验室专科评审最终得分在920分(含920分)以上为优秀等次,800分(含800分)以上为合格,80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专科评审实行三级六等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