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水基〔2005〕30号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水利(水务、农机)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操作程序及方法,按照《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细则》(渝水基〔2005〕29号)及有关规定,对原《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渝水基〔200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程序及方法从发布之日起实行,原《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及方法》同时废止。二○○五年五月十六日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为确保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切实履行质量监督的职能,有序地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保证我市水利工程的建设质量,依据工—1—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际,特将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程序和方法作如下规定:一、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招标前,到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水利工程,不得进行主体工程施工招标。(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工程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有关前期审批手续后、在工程施工招标前,主动到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按申报监督的要求提交所需要的有关文件及资料(《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见附件1)。(二)核定和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工程审批投资的建安工程量计算质量监督费,根据工程规模确定项目法人单位的质量监督费缴纳形式。大型工程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应确定缴纳计划,按每年年度投资计划,年初一次缴纳当年度工程质量监督费;中小型水利工程应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一次性缴纳工程质量监督费。所有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缴清全部的工程质量监督费(包括按照工程增加概算的总建安工程量计算所增加的监督费)。(三)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机构在审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和缴费手续后,核发《重庆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书》(见附件2),并明确质量监督的工程内容及时限。二、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任务后,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特点及重要性等,应设立质量监督项目站或落实专职质量监督人员。质量监督项目站(以下简称“项目站”)按照—2—质量监督机构授权实施工程质量监督,不代替工程建设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工作。(一)项目站人员推荐。市级以上重点项目,需要由中心站和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联合组建项目站的,在工程的项目法人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向中心站推荐项目站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并填报项目站人员推荐表(附件3)。(二)项目站设立。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由质量监督机构设立工程质量监督项目站,项目站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履行质量监督职责。(三)建立项目站规章制度。项目站经批准设立后,应及时制定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质监人员岗位责任制度、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开展质量监督工作。三、建设初期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初期,应根据质量监督需要制定质量监督计划、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开展对进场的各参建单位的质量体系的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抄送有关参建单位。(一)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监督机构应根据质量监督需要制定质量监督计划,明确监督内容、方式及要求,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总计划示例见附件4)。(二)编制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监督机构可根据工程质量监督需要,编制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及时通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三)核查参建单位质量体系。监督机构开展质量监督工作时,首先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监督检查,其他参建单位进场后,需及时对其质量体系及单位资质、人员资格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3—对建设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施工单位的质量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