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单位的通知浙国税法〔2004〕18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取消涉税行政审批项目44项,下放管理层级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6项,其中属于国税范围的4项
在全部已取消和下放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中,经研究,现对列名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准予退税审批等4项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单位作进一步明确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下放后的落实工作,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全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大力推进我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进程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
国务院第三批取消和调整的涉税行政审批项目审批单位一览表二OO四年八月二十日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文件国发〔2004〕16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国务院决定共取消和调整1300项行政审批项目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又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严格审核论证,国务院决定再次取消和调整495项行政审批项目
其中,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409项;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管理的39项;下放管理层级的47项
在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中有25项属于涉密事项,按规定另行通知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和调整的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和管理
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加快行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