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9页中国投资“李开孟专栏”文章(25)我国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我国拥有18000公里的大陆海岸线,200多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和6500多个岛屿,管辖的海域面积近300万平方公里,人均海洋国土面积0
0027平方公里,相当于世界人均海洋国土面积的1/10;海陆面积比值为0
31,在世界沿海国家中列第108位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的权利主要有:(1)建立12海里领海和24海里毗连区的权利
沿海国对其领海、领海的上空、海床及底土享有等同于陆地领土的主权,除了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之外
在领海以外的毗连区,沿海国有权为防止和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定的行为而行使必要的管制;(2)对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沿海国可以建立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并享有作为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的大陆架
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沿海国对其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利,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对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与保全等事项享有管辖权,并享有为此而采取一定措施的权利
根据公约,所有国家均享有以下主要的海洋权利:(1)公海自由
所有国家在公海上享有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的自由、建造人工设施的自由、捕鱼自由和海洋科学研究的自由;(2)开发和利用“国际海底区域”资源的权利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简称“区域”)及其资源,是全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对“区域”内资源的一切权利属于全人类
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对“区域”内的开发活动进行管理
所有国家均有权开发和利用“区域”的资源,但部分所得收益应交由国际海底管理局公平分配给各个国家
这一制度打破了发达国家对国际海底及其资源的垄断,使所有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均可分享“区域”资源开发的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