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雇凶杀人案件在我国死刑适用问题关键词:雇凶杀人案件雇佣犯罪共同犯罪死刑适用内容提要:雇凶杀人案件中的死刑适用需要根据雇凶杀人案件的不同类型作具体的分析
在纯粹的雇凶杀人案件中,雇主一般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被雇者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实行犯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如果只应当判处一人死刑,那么在一般情况下应对被雇者适用死刑
在不纯粹的雇凶杀人案件中,死刑的适用需要根据雇主与被雇者刑事责任的大小来具体确定
另外,还需要特别关注雇凶杀人案件中存在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的情节能否适用死刑的问题以及多次雇凶杀人、连锁雇凶杀人案件中如何适用死刑的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与单个人犯罪不同,在雇凶杀人案件中,由于数人共同实施了犯罪,因此便产生了不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区分问题
1997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1997年《刑法》的这一规定,在我国当前严格限制适用死刑的大背景下,对于雇凶杀人案件的量刑就提出了以下一些问题:当犯罪分子罪行极其严重应当被判处死刑时,究竟应当如何确定死刑的适用范围
在确定死刑的适用范围后,究竟是应当对雇主适用死刑,还是应当对被雇者适用死刑
其中,前者是个刑事政策问题,主要取决于特定时期的刑事政策特别是死刑政策;后者则涉及此类案件中不同行为人刑事责任轻重的比较问题
过去一个时期,由于受特定社会环境和刑事政策的影响,我国对死刑的适用存在控制不严、标准宽泛的倾向,因此,对于雇凶杀人案件,即使仅造成一名被害人死亡的,法院也往往判处数名被告人死刑,如曾受到广泛关注的吕德彬雇凶杀人案、①袁宝璟雇凶杀人案、②中国纺织科学研究院副院长被杀案③等
对于包括雇凶杀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