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七月九日中卫市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者创业,促进中卫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关于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第一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领域外,我市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欢迎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进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经营范围核准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准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条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不含外汇账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
第三条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
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1-2年内分期到位
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
第四条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
第五条凡来我市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不需要平衡资源条件的,不再由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
环保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进行审批
市、县工商、旅游和商务等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材料,依法进行注册登记
凡来我市投资的地方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简化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实行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