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卫市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县人民政府,城区工作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中卫市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oo四年七月九日中卫市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投资者创业,促进中卫市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规定。一、关于市场准入和注册登记政策第一条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限制的领域外,我市市场经营领域和投资领域均欢迎国(境)内、外企业、自然人投资者进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经营范围核准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准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二条凡申办企业,符合企业法人条件,经营项目需前置审批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核发有效期一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允许其在银行开户(不含外汇账户)、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经营范围可核“筹建”,待企业完备前置审批手续后,再核定其经营范围。第三条放宽注册资本缴付期限。对新设立内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允许其首期缴付额达到注册资本额的10%,其余部分可在1-2年内分期到位。所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注册资本和实缴资本。第四条放宽企业集团设立条件。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拥有3个控股子公司的可登记为企业集团。第五条凡来我市投资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资金全部自筹,不需要平衡资源条件的,不再由有关部门进行项目审批,实行项目备案制。环保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依法进行审批。市、县工商、旅游和商务等部门依据企业提供的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等材料,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凡来我市投资的地方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简化程序,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实行核准制。其他部门做好相应配套服务。二、关于税收政策(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第六条凡在我市新办生产性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的商贸和服务型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投资、合资、合作兴办旅游产业(不包括旅行社和流通产业),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外商投资旅游企业(不包括流通类企业),一律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外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6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地方部分。第七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享受15%优惠税率的企业,在减半征收所得税时,按15%税率计算出应纳所得税额后,减半执行。第八条在我市海原县新办的工业企业,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加工农副产品的企业,在免税5年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兴办旅游商品生产的外商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获利年度起,7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第九条经国家农业部等部委认定的国家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暂免征所得税。第十条现有企业(不包括金融保险、邮电通讯、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的批发兼营和其他非零售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待业人员超过原企业从业人员50%(含50%)的,免征所得税3年,超过30%(含30%)的,免征所得税2年。第十一条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得,免征所得税。其他专门从事技术推广和技术服务、咨询、培训的经济实体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从其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免税期满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继续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第十二条科技特派员的创业企业和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其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免征所得税。第十三条区外的内资企业收购、兼并我市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再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区内企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