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七条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做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第八条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得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虽不符合本制度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或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在决定为他人提供担保之前,或提交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