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5页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合并对照表及差异分析注:文中红色字体为暂行条例,黑色字体为实施细则,兰色字体为变动部分
错误之处还望大家及时指正
原法新法差异分析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