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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境内居民以境内企业资产权益注入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2008第532号令)2
《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1989年)3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412号)4
《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一下简称75号文件)5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汇局令2006第10号)6
其他相关法规审核材料一、境内居民法人1
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并填写《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2
经工商管理部门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3
组织机构代码证;4
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5
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6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7
特殊目的公司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8
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9
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融投资备忘录等)
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境内企业基本情况、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以及境外融资安排)并填写《特殊目的公司基本信息登记表》;2
境内居民自然人的身份证3
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登记注册文件;4
特殊目的公司外方股东为境外个人的,提供该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方股东为境外机构的,提供其机构登记注册证明文件;5
拟境外融资的境内企业的登记注册文件和最近一期会计财务审计报告;6
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7
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8
委托主要控制人办理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