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实务处理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实务处理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处理,一直困扰着财税人员
实务中,该如何依法办理,本文试图作以简要概括,并分析一些观点,旨在探讨,不足之处,请予斧正
一、列入异常凭证的要素(一)对象:走逃(失联)企业
税务机关应保留判定资料,但文件未明确判定是否需要内部审批、由哪一级主管税务机关来判定
查办过程中,对失联的实际控制人或借名登记人缺少必要的措施,致使实际查办难度较大
(二)情形:商贸企业购销严重背离、生产企业无生产能力或能耗配比不符;直接走逃不申报或虚假申报
首先,要判定是否为走逃(失联)企业,再核实是否有上述情形,有情形之一的,其开具的专票就要列入异常凭证
通常是在其走逃后发现,目前的日常征管力量及征管要求,难以全面及时发现购销背离或生产能力问题,滞后处理难以获取更多的一手资料
(三)期间:存续经营期间发生情形的对应属期
能不能仅就不申报或虚假申报、发生背离或能耗不配比时起确认对应属期呢
按照文件来理解,是发生情形的对应属期,而不是整个存续期间
这就有相应的执法风险,要准确判定其发生背离、不符的最早时点
还可能同时存在背离、不符或不申报、虚假申报几种情形的,那就是孰早原则
最难以判定的还有委托加工的真实性和实际委托加工量
建议:应尽快思考问题根源,要细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与认定的相关制度
对于新办商贸企业,除商场、品牌代理等实体明确的之外,应回归一般纳税人认定,尤其要对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事先约谈、核实真实身份;对于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实际生产能力或提供纳税担保后,再予以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异常凭证处理的争议(一)作进项转出处理,不能认定企业少缴税款
有观点认为,进项转出处理,影响的只是纳税人后期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即暂时不能用于抵扣纳税人此后新发生的销项税额
不能以此认定纳税人少缴税款,从而也不能适用《税收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