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信用档案有关问题一、大学生信用档案建设及有效运行的法规保障、政策指引和社会实践1、法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信管理条例》,目前此两项基本法律法规,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保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作为教育行政机关,虽然不直接掌握学生档案的日常维护权,但却负有对学生思政工作、就业工作与助贷工作的宏观管理职责,并且对加强学生诚信道德体系建设、建立学生长效管理运行机制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肩负着极其重要的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其本身就是教育行政部门不能不为的行政职责所在
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
各高等院校作为教育事业单位,直接掌握了对学生档案管理的部分日常维护权限,与社会各方(包括学生本人)形成分权管理和持续动态维护的信用档案共建体系,学生在这一体系中是主人翁的地位,不仅有利于学校自身加强对学生的长效管理与学生自律管理相结合,形成对学生教育管理的社会多方互动,并且有力地推动、并参与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这本身也是学校的重要职责、义务和历史责任
本条例“第十四条、、、、、、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
教育行政机关基于思政工作、就业工作和助贷工作的宏观管理需要,本着对代表社会文明与社会发展起点的新一代大学生长效教育管理机制建立的历史责任和社会责任,从行政层面加强推动学生诚信长效机制的建立,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