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22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22页《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释义》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本条释义】本条是关于消费税纳税人范围的规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负有直接纳税义务的主体,是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素
纳税人范围的界定,直接关系到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和对象,也直接体现一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程度,因此,纳税人的范围一般是税收法律法规首先要明确的问题
与原条例第一条的规定相比,本条扩大了消费税的纳税人范围,即在原条例规定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基础上,又增加规定“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这主要是考虑到实践中已经将一些贵重珠宝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即零售贵重珠宝的单位和个人也是消费税纳税人
除此之外,本条文字性修改有两处:一是删去“(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将“简称应税消费品”的表述体现在修订后的条例的第三条;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以及新近税收法律法规的通称,不再使用“纳税义务人”的表述,而简化为“纳税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应当从以下三方面来界定纳税人的范围
1.必须有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行为
这是界定消费税纳税人的第一个条件,是税收属地原则的要求,体现了国家的税收主权
这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关境内
一般情况下,一国的关境与国境的范围是一致的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设立保税区的情况下,关境小于国境的范围,进出保税区的货物视为出口与进口货物
除此之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虽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