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实施不定时工作制的报告不定时工作制的定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对于职责范围不能受固定工作时数限制的劳动者实行的工作时间制度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主要有以下三种:(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定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即平均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平均周工作时间为40小时(五天)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文号:劳部发[1994]503号发文单位:劳动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单列市劳动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我们制定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送给我们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第1页共3页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