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貸款問與答一、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以下簡稱留學貸款或本貸款)何時開辦
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幾家
答:本貸款於93年8月1日開辦
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6家銀行
二、留學貸款額度為何
答:修讀博士學位者額度最高為新臺幣180萬元,修讀碩士學位者額度最高新臺幣90萬元
若留學生攻讀碩士即已申請本貸款且尚未結清,續攻讀博士時繼續貸款,兩者之總貸款金額仍以180萬元為限
三、本貸款期限為何
答:1、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14年(含寬限期4年):所謂寬限期4年,指就學期間4年內,無需償還本金之期間
此期間之利息,由本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第5年起至第14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2、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8年(含寬限期2年):所謂寬限期2年,指就學期間2年內,無需償還本金之期間
此期間之利息,由本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第3年起至第8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3、若留學生於攻讀碩士曾貸有本貸款且尚未結清,續攻讀博士時再貸款,兩者合計之貸款期限最長仍為14年,寬限期最長仍為4年,並自第一次貸款撥款日起算
4、寬限期係以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
四、申請留學貸款之資格
答:1、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學位
(並請參閱本「問與答」第13點)2、學生本人及其父母(學生已婚者,為配偶)之家庭年收入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
3、未在國內貸有本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而已還清者
4、如為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自錄取時起至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
五、申請本貸款時應檢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