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貸款問與答一、教育部補助留學生就學貸款(以下簡稱留學貸款或本貸款)何時開辦?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幾家?答:本貸款於93年8月1日開辦。辦理本貸款之銀行有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臺灣土地銀行、兆豐銀行、玉山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等6家銀行。二、留學貸款額度為何?答:修讀博士學位者額度最高為新臺幣180萬元,修讀碩士學位者額度最高新臺幣90萬元。若留學生攻讀碩士即已申請本貸款且尚未結清,續攻讀博士時繼續貸款,兩者之總貸款金額仍以180萬元為限。三、本貸款期限為何?寬限期為何?答:1、修讀博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14年(含寬限期4年):所謂寬限期4年,指就學期間4年內,無需償還本金之期間。此期間之利息,由本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第5年起至第14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2、修讀碩士學位者貸款期限最長8年(含寬限期2年):所謂寬限期2年,指就學期間2年內,無需償還本金之期間。此期間之利息,由本部依留學生家庭收入情形,補貼全額或半額;第3年起至第8年借款人自行負擔利息並償還貸款本金(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3、若留學生於攻讀碩士曾貸有本貸款且尚未結清,續攻讀博士時再貸款,兩者合計之貸款期限最長仍為14年,寬限期最長仍為4年,並自第一次貸款撥款日起算。4、寬限期係以第一次撥貸之撥款日起算。四、申請留學貸款之資格?答:1、我國國民,於我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出國全時修讀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學位。(並請參閱本「問與答」第13點)2、學生本人及其父母(學生已婚者,為配偶)之家庭年收入合中低收入家庭標準者。3、未在國內貸有本部就學貸款;或曾貸有本部就學貸款,而已還清者。4、如為我國政府提供之各項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其自錄取時起至領受公費或留學獎助學金期間尚未結束者不得申貸。五、申請本貸款時應檢附之相關文件?答:1.我國政府立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及大專校院畢業證書影本。(大專校院包含五專、四技二專)2.留學生護照影本。第2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3.符合本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校院博、碩士班原則同意入學證明文件、入學許可或已實際出國就讀之在學證明文件。(該等文件為英文以外者,應由政府立案之翻譯社譯為中文。)4.留學生、申請人及保證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及申請日前三個月內戶籍謄本。5.留學生已出國就讀而由國內親屬申請本貸款者,應檢附入出國管理機關核發之該留學生入出國紀錄等相關文件。6.經稅捐機關核定之申請人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查詢清單正本。7.依本貸款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留學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已婚留學生及其配偶之家庭,經稅捐機關核定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及財產查詢清單正本。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請者,應另檢附其他兄弟姐妹出國8.受領公費期間已結束,經原核派機關核准自費在國外進修者,應檢附該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六、申請本貸款家庭年收入數額如何認定?答:(一)本辦法第四條規定家庭年收入數額係參考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收入較低家庭之標準所定臺灣省、臺北市及高雄市標準之數額訂定後逐年公告之。目前規定為:1.家庭年收入為新台幣114萬元以下者,於貸款寬限期間利息由政府全額補貼,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2.家庭年收入為超過114萬元至120萬元以下者,於寬限期間貸款利息由政府半額補貼,餘半額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並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3.家庭年收入為超過120萬元至145萬元以下者,於寬限期間貸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並自貸款撥款日次月起按月繳付。寬限期屆滿後,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二)申請本貸款者,應至戶籍所在地之稅捐機申請最新年度經稅捐機關核定之最新全戶各類所得資料(包括薪資、銀行利息、營利、股利等)及財產查詢清單正本,據以認定是否符合本辦法家庭年收入數額新台幣145萬元以下規定。(三)所謂全戶各類所得資料,留學生本人為單身者,應與父母合計家庭年收入所得;留學生留學生未婚而其父母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