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98年度下半年「中低收入家庭幼童托教補助」審查標準說明:(一)98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新台幣9,660元
(二)所得:家庭總收入平均未超過其最近一年消費支出百分之九十者;亦即不超過最低生活費9,660元之1
5倍=14,490元)
(三)98年度定存固定利率:2
(四)人口範圍之計算: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1)配偶
(2)一等親之直系血親(直系血親尊、卑親屬)
(3)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姐妹;同址分戶且已各自結婚之兄弟姐妹,有各自家庭(配偶或子女)需負擔者推定為未共同生活
(4)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前項各款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範圍:一、不得在台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事實之特定境遇單親家庭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未共同生活且無扶養能力之已結婚直系血親卑親屬
四、應徵集召集入營服兵役或替代役現役
五、在學領有公費
六、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七、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上
八、同戶籍實際上非共同生活或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撫養義務者請公所備註證明
(五)社會救助法施行細則第3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特定境遇單親家庭,指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未滿十八歲……未婚仍在學子女之家庭申請人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十八歲至二十五歲在國內就讀屬於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款規定學校子女,或獨自照顧無生活自理能力身心障礙子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及財政能力,認定其為特定境遇單親家庭
」,依據內政部95年3月14日台內社字第0950042656號函釋:「本條所稱獨自扶養,指父或母之ㄧ方獨自扶養而言」;其子女之年齡以二十五歲為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