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题注】计国地〔1994〕1241号【章名】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环保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现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章名】附件: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实施和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计划管理
第三条环境保护计划是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在计划期内要实现的环境目标和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的具体体现
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计划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环境保护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参与综合平衡,发挥计划的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强化环境管理,推动污染防治和自然保护,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环境与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环境保护计划实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四级管理
各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保护计划的编制、参与国民经济综合平衡、下达和检查等工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保护计划建议,并监督、检查环境保护计划的落实和具体执行;各有关部门根据计划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计划
第五条环境保护计划内容包括:城市环境质量控制计划;污染排放控制和污染治理计划;自然生态保护计划以及其它有关的计划
环境保护计划的计划期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期相同,分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计划以宏观指导为主,计划的内容、指标体系和编报的格式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国家环境保护局统一制定;地方环境保护计划除应包括国家环境保护计划的内容外,还应包括相关的环境治理和建设项目,并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必要的内容和指标
各级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计划可根据同级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环境保护计划的内容,结合本部门的具体情况适当增加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