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8页巴塞尔协议1
《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巴塞尔协议》的内容由四部分构成:①资本的构成②风险资产权数的规定③标准化比率④过渡期和实施安排(一)关于资本定义及构成1
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占银行全部资本的50%以上★实收资本:完全缴足的普通股,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公开储备:通过保留盈余或其他盈余,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储备包括:股票发行溢价、保留利润、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等2
附属资本(二级资本)★未公开储备: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监管机构所接收的储备★重估储备:房产业重估储备、证券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混合资本工具★次级长期债券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此外,对资本中应予以扣除的模糊成分作出规定:(1)以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2)从资本中扣除对充实银行业务和金融活动的附属机构的投资
(二)风险资产权数的规定1
风险权数为02
风险权数为20%3
风险权数为50%4
风险权数为100%(三)标准化比率《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最低标准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核心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100%=核心资本/∑(资产×风险权数)×100%≥4%总风险资本比例=(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产×风险权数)×100%≥8%(四)过渡期和实施安排《巴塞尔协议》设置了分三个阶段实施的过渡期:◆从协议生效到1990年底为初期阶段鼓励各国努力增加资本金、为达到目标比率作准备
◆1991年初到1992年底为中期阶段要求各国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7
25%,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至少为3
625%◆1992年底至1997年9月过渡期基本结束:各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应达到8%,其中资本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