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深圳发展银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资金流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行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持续稳定增长,规范和加强对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资金流的监管和控制、有效规避授信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动产及货权质押授信业务(简称货押业务)主要包括预付帐款融资、存货质押融资等两类
第三条货押业务资金流是指在货押业务各具体环节中与商品实物不断流转相匹配的货币资金周转,核心内容是授信发放及企业自偿性资金回流
第四条授信发放是指我行给予受信人的融资便利,具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及保贴、进口开证、进出口押汇、保函等
第五条企业自偿性资金回流是指企业成功组织交易,将终端产品(货物或服务)销售后的货币资金回笼,即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回流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汇、支票转帐、票据(银票、商票)贴现等
该类资金是企业偿还我行信贷资金的第一来源
第六条为便于资金监管,受信人一般须在我行开立三类帐户:贷款帐户、保证金帐户及贸易融资回款帐户(可以为一般结算帐户)
第七条资金流监管的总原则是:严把贸易背景关、严控授信用途,锁定自偿性资金回流
总要求是:确保资金使用正确,保障第一还款来1源,维护我行授信安全
第二章预付帐款类货押业务资金流监管第八条本办法所指预付帐款类货押业务主要包括:先票(款)后货质押(含标准模式、卖方担保提货模式)、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质押等
第九条受信人按合同约定存入的承兑、开证保证金,应按要求存入保证金帐户
第十条为方便我行资金监管,我行、受信人及供货方应签订预付类业务《合作协议书》(附件3-1)(信用证项下未来货权质押除外)、协议供货方(收款人)必须为与借款人签订以拟出质货物为标的的采购合同的销售方
第十一条融资以承兑方式发放的,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必须为与我行及受信人签订合作协议的供货方,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第十二条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