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铁路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效能监察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开展效能监察工作,不断提高集团公司的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促使经营管理人员正确履行职责、廉洁从业保证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省纪委、省国资委、省监察厅《浙江省国有企业效能监察暂行办法》(浙纪发〔2007〕5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效能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针对影响企业效能的有关业务事项或活动过程,监督检查相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行为(以下简称履职行为)的正确合理性,发现管理缺陷,纠正行为偏差,促进规范管理和自我完善,提高企业效能的综合性管理监控工作
第三条效能监察工作是集团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纪检监察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纪检监察室作为效能监察的职能部门,在党委和经营班子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开展工作
监察对象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开展效能监察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依法监察原则
坚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履职行为与服务经营管理目标相统一;促进制度建设与提高效能相统一;完善经营管理机制与构建惩防体系相统一;教育与奖惩相统一
第二章领导体制和责任体系第五条按照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权限,依据“统一要求、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集团效能监察工作责任体系
集团公司效能监察的主要对象为所属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委派的控股及参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部中级管理人员;所属(控股)公司效能监察的主要对象为本公司中级管理人员、委派到控(参)股公司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
第六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总经理具体负责、纪委及纪检监察室组织协调和实施、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七条总经理对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
(一)充分发挥效能监察在经营管理中的综合监督作用,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二)部署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批准效能监察选题立项、实施方案、监察建议和成果核定等;(三)提请讨论决定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