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溪县人民政府文件尤政文〔2011〕411号尤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尤溪县第三期和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尤溪县第三期和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2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第3页共10页第2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0页尤溪县第三期和第四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闽政〔2011〕88号)等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合法”原则,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购对象及条件(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具有满三年的本县城镇居民常住户口;2、机关、事业单位及社区居民申购人上年度家庭收入总和应低于4万元(含本数);3、申购人在县城区(具体是东到大儒名城,西到西城七口街桥头范围)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包括杂物间)低于15平方米(含本数)的住房困难户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购对象,如有下列情形的按规定申报:第4页共10页第3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4页共10页1、申购对象与父母或直系亲属等3户以上(含本数)同住一套房子、同属一本户口簿、无其他住房且结婚满一年的,其中一户可按无房户条件申购(特指住房困难户,只能申报1户)
2、在本县购买增容户口的,且户口寄在城区亲戚朋友家庭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