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捕侦查的经济分析一、诱捕侦查的概念所谓诱捕侦查(encouragement),指的是国家侦查机关针对那些已有犯罪意图的人,为获得对其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而诱使他实施犯罪行为,当他真的被诱使而实施犯罪时,立即被抓获并将受到刑事制裁
如侦查员化装成吸毒者,引诱毒贩与之交易,趁机将其抓获并提起刑事指控
诱捕侦查是侦查机关广泛采用的秘密侦查措施的一种
诱捕侦查的特点在于:不经当事人知晓而诱使其实施某种犯罪行为,趁机将其抓获并提起刑事指控,因而是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
而所谓警察圈套(entrapment),也叫侦查陷井,指的是在采取诱捕侦查行动时,侦查员实施了主动行为或曰积极行为,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警察圈套被视为一种违法侦查行为,在美国刑法中,警察圈套可成为被告人的合法辩护理由之一
可见,诱捕侦查与警察圈套实为合法侦查行为与违法侦查行为之别,且诱捕侦查随时有可能转变为警察圈套,一旦诱捕侦查员的行为越过法定限度,即由被动行为转变为主动行为,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实施了犯罪,那么诱捕侦查就会变质为警察圈套,合法就会转变为非法
二、诱捕侦查的成本收益分析诱捕侦查作为一种秘侦措施存在由来已久,早在古代社会,基于打击犯罪的需要,人们就开始在侦查实践中采用诱捕侦查
但是进入现代社会后,诱捕侦查的合法性却面临着质疑,这种质疑不是基于诱捕侦查在打击犯罪方面是否有效,而是对其道德合法性的质疑,根据现代人权保障观念,人们认为这是一种带有诱人犯罪性质的不当侦查措施,是国家在制造犯罪,因而对其抱有高度的和怀疑警惕,“一方面国家本来应该防止犯罪却又促使他人实施犯罪;另一方面给不知情的第三者设下了圈套
这种侦查方法的危险是,可能使人们对侦查方法的公正性失去了信赖,可能侵害国民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1]在这里,我们不想陷入关于诱捕侦查的道德合法性的纠缠之中,自近代法治国家建立以来,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