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函[2007]3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使用省局征管软件的市,自2007年1月份起,推行《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未使用省局征管软件的市,由相关市局按申报表的内容自行修改,推行时间可适当延迟,但最迟不得超过2007年3月份
申报表由各市按照规定式样自行印制并发放给纳税人使用
二、在总局未制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附表之前,从事上述行业的营业税纳税人,只填报主表;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规定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为其附表
三、在总局《办法》规定表格基础上,增加了《营业税代扣代缴申报表》和《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对表格进行了部分调整,调整后的表格详见附件
四、各市要准确掌握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明确表间信息的逻辑关系,及时对纳税人进行培训和辅导,确保其按照要求如实填报,并按期缴纳税款
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使用省局统一开发征管软件的市,自2007年1月份起,推行《营业税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其他市可适当推迟,但最迟不得超过2007明年36月份
二、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在总局未制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