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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2010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快信息化发展,规范信息化工作,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规划与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促进信息化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立足创新、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信息化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信息化工作领导协调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加大对信息化建设的投入,引导和支持社会资金投资信息化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通信管理、广播电视、财政、城乡规划、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科技、教育、卫生、商务、农业、气象、测绘与地理信息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信息化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信息化研究、信息技术相关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开展信息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普及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鼓励发展信息技术职业教育,鼓励教育培训机构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培训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加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建设,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信息化规划与建设管理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上一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编制的本部门(系统)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