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监督权与名誉权保护的边界付春杰【案情】原告:夏军被告:章毅等五人
原、被告均系杭州市余杭区良渚镇铭雅苑业主
2007年5月,经选举,原告当选为铭雅苑第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并担任主任职务
同年7月,铭雅苑业主委员会经招标选聘杭州钱塘物业管理公司为物业服务企业
7月28日,五被告在铭雅苑东区大门口张贴《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审议罢免夏军等事项的提议》一文,内容为发起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罢免原告业委会主任的提议,其中罢免原告的四条理由:作为业委会主任,拒不召开业委会讨论决定并已发布公告的答疑会;在本次物业招标中,未与其他业委会成员商议,私自起草、制定招标文件,违反了《招标法》的有关规定;在本次物业招标中,未与其他业委会成员商议,私自制定、收取投标企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标准和保证金,业委会成员至今对这一保证金的处理方式和去向一无所知;在未与业委会成员事先商议的情况下,先行聘用业委会的所谓财务人员
后又在社区宣传栏张贴五被告向瓶窑房管所、铭雅苑社区居民委员会递交的《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汇报》一文,主要内容是要求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此后,《浙江市场导报》、《浙江工人日报》记者先后对此进行采访报道,其中被告袁明东、章毅在接受采访时谈到原告在选聘物管单位中存在违规行为
同年11月,铭雅苑产生第二届业主委员会,原告未入选
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名誉,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造成原告极大的精神痛苦,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害;判令被告在铭雅苑东、西两区大门口张贴道歉信一份,并在《浙江市场导报》、《浙江工人日报》、杭州电视台明珠频道上分别公开道歉(具体时限由法院确定),恢复原告名誉,消除影响;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根本不存在侵害原告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公开道歉、赔偿精神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看到自己小区的物管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