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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政策讲解(XXXX)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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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政策讲解2010年9月讲解目的*一是梳理新条例执行以来的若干政策*二是回顾执行新政策有无疏漏*三是为将来颁布的《增值税法》作准备*四是业务部门的职责主要内容*一、增值税转型*二、小规模纳税人政策调整*三、其他政策调整*四、几个需注意的问题*五、新旧增值税实施细则差异分析一、增值税转型*主要文件*《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第538号*《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50号*《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一)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交际应酬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包括购进固定资产、自制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需注意的问题:*一是2009年实际发生,是指所有权发生转移*二是专票开具时间为2009年1月1日后*三是纳税人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准予抵扣(二)不得抵扣的固定资产*一是专用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二是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主要指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游艇等。*三是专用于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小汽车消费税征税范围: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乘用车:含驾驶员在内最多不超过9人(含),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载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含驾驶员在内10-23人(含),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运载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特殊: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且座位在内10-23人(含)以下的商用客车,不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税范围,不征消费税*如何区别乘用车和货车:合格证上有额定载客数的基本上为乘用车,应征消费税,不得抵扣进项*某企业将商务车改装为运货物车辆发生费用能否抵扣?*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不动产在建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建筑物: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2”的房屋。*构筑物: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3”的构筑物。[如水塔、烟囱、堤坝、蓄水池等]*其他土地附着物: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无法划分的以国标代码为准凡02、03开头的固定资产不能抵。*以建筑物或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帐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低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三)符合抵扣条件*一抵扣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二申报是必须填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增值税附表三。*三帐务处理:其进项税额应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四)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A: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B: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开专票)*C: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不得抵扣且未抵扣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4%征收率减半征收;(不得开专票)*D:固定资产视同销售,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E: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F: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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