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案件分析报告资料证据分析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依照刑法、刑诉法以及有关司法解释,并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认定王某、徐某抢劫罪的证据如下:一、认定王某、徐某犯罪主体的相关证据
刑法中犯罪主体是指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行为的自然人与单位
只有行为主体具备了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与责任能力,才能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凡是年满14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故以下证据可证明本案中王某、徐某的犯罪主体资格:1、王某、徐某的居民身份证;2、王某、徐某的户口簿或户口底卡档案;3、王某、徐某的医院出生证明;4、入学、入伍等登记中及个人履历表中有关年龄证明;5、出生地同一区域邻居中同年、月、日出生者的父母或其他亲友证词;6、王某、徐某的供述及其亲属证词;在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上述证据过程中,由于实践中经常发生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通过涂改犯罪嫌疑人年龄的方法逃避刑罚的情况
对犯罪嫌疑人边缘年龄的查证,仅依据身份证和户籍材料是不能完全认定其犯罪主体资格的,故应取得上述证据中的第(三)、(四)、(五)项,以形成一证据链条,互相印证
通过对上述证据的收集和固定,能够证明本案被告人王某今年26岁,被告人徐某今年39岁,在犯罪时均已满14周岁,具备《刑法》规定的抢劫罪所要求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故两被告人均为适格的犯罪主体
第1页共5页二、抢劫罪主观方面的相关证据
犯罪主观方面是指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理态度
在主观方面,抢劫罪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故意的内容必须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关于认定本案两被告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证据有:(一)、证明王某、徐某抢劫罪主观故意的直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