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我国证券市场中的监管者进行监管【摘要】文章首先介绍了我国证券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之后明确了我国证券监管的主体;主要论述证券监管者失灵以及应对失灵而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关键词】证券监管证券法监管失灵一、我国证券监管体制发展历程我国证券监管体质呈现出阶段性的演进特征并以政府监督主体的演化为主线第一阶段(1992年5月以前)多头分散监管时期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主导国家计委、财政部、体改委等多方参与格局第二阶段(1992年5月~1997年年底)1992年国务院设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为“证委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为“证监会”)其中证券会为市场主管机构证监会为具体执行机构1993年后国务院进一步明确授权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第三阶段(1997年年底~至今)国务院决定将证委会与证监会合并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同时将中央的证券监管职能交由证监会同意行使地方证券监管机构改组为证监会派出机构由证监会垂直领导1999年7月1日《证券法》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集中统一的证券、期货两级监管体制基本建立证监会负责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区域内上市公司和证券经营服务机构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地方证管办和特派员办事处、证监会专员办事处根据授权和职责分别监管二、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概述2005年10月修订的《证券法》确立了我国现行证券监管体制其核心内容体现在三个方面1
实行证券与银行、保险、信托业分业管理《证券法》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2
实行全国证券市场的集中统一监管《证券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3
实行以政府监管为主自律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证券法》第八条规定“在国家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