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的应收账款质押制度解析内容提要:应收账款质押性质上属于一种金钱债权质押,具有自身的明显特点,其与应收账款的转让、保理在制度构造、法律效果上也均有差异,不应混同
《物权法》中明确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制度,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应收账款质押中的商业风险之规避和消解,主要应倚赖于信贷机构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及对客户的信用评估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法律不必也不应过多干预;而其法律风险则主要应通过公示制度加以规制和解决
在应收账款质权的设立上,交付债权证书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传统方式不足以达到公示的要求,应改采登记的公示方式《;物权法》中选择信贷征信机构作为应收账款质押的登记机关的方案,具有现实可行性,并有利于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逐步推进与国际接轨的电子登记制
在世界范围内,利用应收账款担保借款已经成为企业融资的一条重要渠道
在我国,这种融资方式也已被金融实践所采用,并取得了积极效果,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
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是否应承认应收账款质押制度以及该制度应当如何构建和适用,有诸多不同意见
经论证,物权法草案六次审议稿中对该制度予以肯定,之后又加以完善形成了目前《物权法》第223条和228条的规定
本文拟对应收账款质押与相关制度的关系及其公示方法等具体制度构建问题予以评论和解析,冀有利于对该制度的理解与适用
一、应收账款质押的解读在《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中,应收账款被界定为:对任何售出或租出的货物或对提供的服务收取付款的权利,只要此种权利未由票据或动产契据作为证明,而不论其是否已通过履行义务而获得
以其为蓝本设计的各个国际示范法中也多借鉴这个概念,如《美洲国家组织动产担保交易示范法》中将应收账款定义为:担保债务人所享有的向第三人主张或向第三人收取现在或未来到期的金钱付款的权利(可能基于合同,也可来自合同之外)
在现代应收账款融资实践中,一般将应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