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股份化过程中的若干法律问题——兼论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原因1987年4月以交通银行的恢复为标志,我国开始全面推行商业银行股份制的改革
经过十年的探索,这一改革方向已得到确立;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和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肯定了这一改革
应该说,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
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是这些问题的一个反映
对于这些问题应如何认识,如何解决,以使金融体制改革能更健康地发展
本文拟就此谈点看法
一、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的现状和启示银行体制的改革是金融体制改革的核心
随着我国中央银行制度的确立,从1984年开始,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被提到议事日程
(注:参见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1983年9月)
)经过多方面的考虑,商业银行体制的改革方案确定为:一方面对现有的国有专业银行实行积极而稳妥的改革,在维持其产权和组织结构不变的基础上,逐步扩大专业银行的经营自主权,包括逐步分离专业银行的政策性业务,变指令性为主的计划调控和直接行政干预,为指导性为主的货币政策调控和间接经济干预,不断建立和完善银行的自我约束机制,同时认真探索产权制度的改革,直至成为真正意义的商业银行
另一方面是在原有的银行体制之外,按照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引进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新型商业银行
这一方面的改革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开放商业银行领域,打破传统上银行只准国有,不允许其他主体进入这一市场的旧机制,其表现形式就是产权多元化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恢复
1987年4月中国交通银行以股份制商业银行的形式恢复
紧接着在5月,深圳6家城市信用社发起设立了深圳发展银行
该银行在1988年4月1日挂牌上市,其股本结构中,法人股占66%,社会公众股占34%
这是我国第一家以比较规范的方式设立的股份制银行
(注:参见中国证券市场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