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信用评价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全面提高建筑业企业综合素质,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鼓励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台政办发〔2011〕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评价,是指对企业经营状况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综合分类管理
第三条凡在台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信用评价
第四条企业信用评价活动遵循公开、公正、客观、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建筑业)主管部门、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建设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以下简称县(市、区)、集聚区、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企业信用评价初审工作并配合市局做好企业信用评价工作
第二章评价指标和信用等级第六条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包括企业经营状况和企业履约信誉两部分
企业经营状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企业荣誉、科技进步与创新;企业履约信誉包括合同履行、市场行为、社会责任、不良记录及违规行为
第七条企业信用评价分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两类
每类企业信用评价实行分级评定,即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为AAA、AA+、AA、A、B五个等级
企业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一)A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90分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数,下同);(二)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5分以上不足90分;(三)A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80分以上不足85分;(四)A级,评价指标得分在60分以上不足80分;(五)B级,评价指标得分不足6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