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海油化安环〔2001〕137号为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减少和杜绝高处坠落伤亡事故的发生,参照HG23014,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
根据化工企业特点,虽在2m以下,但属下列情况时应视为高处作业:(一)作业地点坡度大于45°或工作面无平稳的立脚点或有震动的地方以及附近有可能导致伤害因素的作业
(二)凡是框架结构的化工生产装置,虽有护栏,但工作人员进行非经常性作业时,有可能发生意外的作业
(三)在无平台和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以及架空管道、汽车、槽船、特种集装箱上进行作业
(四)在高大塔、釜、炉、罐等化工设备容器内进行登高作业
(五)作业地点下部或附近(可致伤范围内)有洞,升降(吊装)口、坑、井、排液沟、排放管、液体贮池熔融物,或在有转动的机械、或在易燃、易爆、易中毒区域等部位登高作业
二、坠落高度基准面应从最低坠落点的水平面算起
高处作业分为四个级别,作业高度在2-5m时为一级;在5-15m时为二级;在15-30m时为三级;在30m以上时为特级
高处作业种类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特殊高处作业有七类:强风(风力六级以上),雨天、异温、夜间、带电、悬空、抢救
除此之外为一般高处作业
三、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视力严重衰退、癫痫病、严重贫血的人员以及孕妇、年老体弱者及酒后都不能从事高处作业
四、脚手架搭设应征求使用方负责人意见,并且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般情况下,脚手架的负荷量为每平方米不超过270kg,脚手板必须用铁丝捆牢
脚手架经搭架方技术人员认可后,由双方负责人验收合格才能交付使用
对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脚手架,使用方有权提出整改意见,达到要求后方可使用
五、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跟鞋、带钉鞋、易滑鞋、拖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