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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违法处理一览表序号违章类别适用范围处罚依据处罚规定1税务登记未按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征管法》第37条《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3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2帐薄凭证管理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帐薄或者保管计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备查的。《征管法》第37条同上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管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薄或计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征管法》第38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十年)以前,擅自损毁帐薄、计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征管法实施细则》第62条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司法机关处理。3纳税申报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起先办理纳税申报的;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征管法》第20条①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②逾期不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税款征收1、纳税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解缴税款的。《征管法》第20条①责令限期缴纳税款;②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征管法》第21条、第55条①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②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而征收的税款;③由上级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4税款征收对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征管法》第25条①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②不缴纳的,可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拍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所得缴纳税款。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税务机关责令其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缴纳税款的限期内,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又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征管法》第26条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以下税收保全措施:①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征管法》第26条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暂停支付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2、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征管法》第27条第46条(1)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采取以下强制执行措施:①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②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2)可以处以不缴或少缴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纳税担保人除外)。5偷税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计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征管法》第40条、《刑法》第201条(1)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数额占应缴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计帐凭证,在帐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款,处以偷税税额五倍以下的罚款。(2)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下不满十万元的,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5偷税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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