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權委託投資信託契約參考範本2006/12/14契約編號:__________修改後契約內容說明立契約人委託人:(如本契約簽署處委託人欄所載)(以下稱「委託人」)○○○○受託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受託人」)緣受託人係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信託業及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已於本契約簽訂七日前向委託人說明並交付本契約及附件一所示信託管理說明書,並詳實瞭解委託人之信託目的、資力、投資經驗、投資需求、投資法令限制及風險承受程度,且委託人已於七日以上之期間詳細審閱並瞭解本契約條款;茲委託人就本契約所載信託財產,同意全權委託受託人本於專業之判斷,於本契約授權範圍內,遵照本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受益人之利益,辦理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及其有關證券投資帳戶之開戶、款券保管、買賣交割、帳務處理、股權行使及其他相關事項
委託人及受託人雙方爰訂立本契約,同意遵守條款如下:參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稱「全委管理辦法」)第21條(全委管理辦法第41條準用)及「信託業兼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操作辦法」(以下稱「業務操作辦法」)第9條訂定
第一條(信託目的)本契約所定信託之目的係委託人將本契約所載之信託財產信託移轉予受託人,全權委託受託人依其專業判斷,於本契約授權範圍內,遵照本契約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受益人之利益,辦理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投資項目之投資或交易
依據信託業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訂定信託目的
第二條(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信託財產指委託人為本信託目的移轉於受託人之財產,及受託人因管理、運用與處分信託財產,或因信託財產之滅失、毀損或其他事由取得之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信託財產所生之孳息、股息、股利、紅利及其他收益
委託人依一、依信託業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訂定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