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小米粒文库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网上轻纺城(EQFC)创始人冯水大之《中美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比较研究》之美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立法(章三)VIP免费

网上轻纺城(EQFC)创始人冯水大之《中美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比较研究》之美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立法(章三)_第1页
1/6
网上轻纺城(EQFC)创始人冯水大之《中美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比较研究》之美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立法(章三)_第2页
2/6
网上轻纺城(EQFC)创始人冯水大之《中美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比较研究》之美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立法(章三)_第3页
3/6
三、美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立法(一)美国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概况美国为使电子商务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健康发展,早于90年代中期就开始对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根据美国立法制度,联邦和州两级均有立法权。因此,美国国会虽然有权规范跨州的商贸活动,但是传统上交易法的规则(尤其是《合同法》)一直属于各州立法的范围。为了避免各州立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发生,影响正常的商业活动,美国法律研究部门及联邦的政策咨询机构专门制订了一套交易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州合同法的模范法,推荐各州逐渐将这一套法律规则制订在本州的法律中。在这些模范法典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一部《统一商法典》(即UCC)。该法的目的就是简化、理清和修订美国调整电子商务的规范交易法律,通过惯例、协议来发展商业规范,以促进各州法律之间的统一。美国各州目前都已经采用了《统一商法典》的内容,但也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可行的修改。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与传统的商贸活动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统一商法典》在现代电子商务领域已显过时。为此,美国法律研究部门等机构于1997年前后着手修订《统一商法典》,并在其中增加有关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的内容,这就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UCCArticle2B)的由来。在制订《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的基础上形成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VCITA),《统一商法典》于1998年开始进行了修订,2001年7月开始生效。《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统一商法典》一样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能否转化为生效法律取决于各州是否通过立法途径对其予以采纳。从法律效力上看,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不同。《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一颁布就对成员国具有了约束力,所有成员国都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其贯彻到各国国内。然而,美国各州并没有义务必须采纳《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因此,美国须等到50个州都按照自己的立法进程采纳该法,需要相当的时间。但是,美国联邦政府正积极推动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2000年6月30日美国总统签署了《电子签名法》,为在商贸活动中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签名扫清了法律障碍。如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是适用于创作或发行的计算机软件、多媒体及交换性产品、计算机数据以及在线信息数据发行等交易。《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主要调整的是无形资产贸易,是包括版权、专利权、集成电路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公开形象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这说明,美国己经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贸易非常适宜电子商务的环境,其全部交易过程都能够在计算机网络上直接完成,不涉及网下的物流配送问题,因此知识产权贸易必将在电子商务占据主要的地位,其重要性甚至将超过有形资产的贸易。在计算机信息交易合同的成立和效力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引用了“电子代理人”这一非常重要的概念,正式承认了借助网络自动订立合同的有效性。电子代理人是指在没有人操作的情况下,独立采取某种措施或者对某个电子信息或履行事务作出反应的某个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的自动手段。电子代理人的出现使合同的缔结过程可以在无人控制的情况下自动完成。《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规定,合同可以通过双方电子代理人的互换作用而促成,也可以通过电子代理人和自然人之间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电子代理人的要约和承诺行为可以导致一个有约束力的合力产生。在自然人与电子代理人的缔结过程中,自然人应当以作出声明或者行为的方式表示其同意缔结的意识。例如,当申请注册免费电子邮件地址的用户,登录到电子邮箱提供者的网页上,要求注册电子邮件地址时,网页会出示一份很长的格式合同,详细规定了用户使用电子邮件的条件和要求,最后则是一个很大的表示是或否同意的图标,如果用户点击了这同意图标,就表示同意注册电子邮件的全部合同条件,并将这一同意的意思表示发送给对方的电子代理人,用户与电子邮箱提供者之间的合同就成立了。在根据格式许可合同方面,《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的规定,格式许可合同是指用于大规模市场交易的标准许可合同,包...

1、当您付费下载文档后,您只拥有了使用权限,并不意味着购买了版权,文档只能用于自身使用,不得用于其他商业用途(如 [转卖]进行直接盈利或[编辑后售卖]进行间接盈利)。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
3、如文档内容存在违规,或者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等,请点击“违规举报”。

碎片内容

网上轻纺城(EQFC)创始人冯水大之《中美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比较研究》之美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立法(章三)

确认删除?
VIP
微信客服
  • 扫码咨询
会员Q群
  • 会员专属群点击这里加入QQ群
客服邮箱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