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美国发展电子商务的立法(一)美国发展电子商务法律概况美国为使电子商务在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下健康发展,早于90年代中期就开始对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
美国是联邦制国家,根据美国立法制度,联邦和州两级均有立法权
因此,美国国会虽然有权规范跨州的商贸活动,但是传统上交易法的规则(尤其是《合同法》)一直属于各州立法的范围
为了避免各州立法之间的冲突和矛盾的发生,影响正常的商业活动,美国法律研究部门及联邦的政策咨询机构专门制订了一套交易法规则,作为协调各州合同法的模范法,推荐各州逐渐将这一套法律规则制订在本州的法律中
在这些模范法典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一部《统一商法典》(即UCC)
该法的目的就是简化、理清和修订美国调整电子商务的规范交易法律,通过惯例、协议来发展商业规范,以促进各州法律之间的统一
美国各州目前都已经采用了《统一商法典》的内容,但也结合本州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可行的修改
由于电子商务的发展呈现出与传统的商贸活动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统一商法典》在现代电子商务领域已显过时
为此,美国法律研究部门等机构于1997年前后着手修订《统一商法典》,并在其中增加有关调整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则的内容,这就是美国的《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UCCArticle2B)的由来
在制订《统一商法典》第2条B项的基础上形成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VCITA),《统一商法典》于1998年开始进行了修订,2001年7月开始生效
《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统一商法典》一样属于模范法的性质,并没有直接的法律效力,其能否转化为生效法律取决于各州是否通过立法途径对其予以采纳
从法律效力上看,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与欧盟的《电子商务指令》不同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一颁布就对成员国具有了约束力,所有成员国都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其贯彻到各国国内
然而,美国各州并没有义务必须采纳《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