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的现状与对策(培训讲座资料)(或称认识与思考)一、小额公共资源公共资源有基本定义与经济学含义的区分,基本含义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
经济学含义是指这些资源不为哪一个人、企业或组织(团体)所拥有,是社会成员可以自由地利用的资源
(一)公共资源---是指属于社会的公有公用的生产或生活资料的来源,包括自然性资源、资产性资源、社会性资源和行政性资源
公共资源特征:(1)公共性----不为哪一个个人或企业组织所拥有,管理主体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拥有者;(2)稀缺性---资源都是有限的
用于交易的公共资源还有:(1)价值性---有使用、保存、占有、观赏等价值;(2)主体性---有明确的管理主体
没有明确管理主体不能交易,如太空资源
(3)交易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资源
国家秘密、个人秘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不能作为公共资源进行交易
1、自然性资源---是指国家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1)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和工业等经营性用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9月28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第4条“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2)矿产资源(包括陆地沙石)开采权、探矿权出让项目;《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3)水资源开发及河沙开采权出让项目;(4)国有森林、林木、林地(山)地经营权出让项目;《浙江省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浙林策[2006]1号)《江山市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江政发〔2006〕98号)(5)风景名胜区开发经营权出让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23号)规定“风景名胜资源属国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