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环发[2011]1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复(见国函[2011]119号),现将《规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实现《规划》目标
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2
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附件1:国务院关于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1]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关于上报〈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修改稿的请示》(环发[2011]104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大对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力度,健全法规标准,完善政策措施,依法推进综合防治,切实保障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安全,逐步建成以防为主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保障地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通过实施《规划》,到2015年,基本掌握地下水污染状况,初步控制地下水污染源,初步遏制地下水水质恶化趋势,全面建立地下水环境监管体系;到2020年,对典型地下水污染源实现全面监控,重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得到基本保障,重点地区地下水水质明显改善,地下水环境监管能力全面提高,地下水污染防治体系基本建成
四、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是《规划》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规划